火力發電廠化學水處理設計中鍋爐補給水處理系統設計要求
火力發電廠化學水處理設計中鍋爐補給水處理系統設計要求
1 鍋爐補給水處理系統,應根據原水水質、給水或爐水的質量標準、補給水率、排污率、設備和藥品的供應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進行技術經濟比較時,應采用正常出力和全年平均水質,并用最壞水質對系統及設備進行校核。鍋爐補給水處理方式,還應與鍋內裝置和過熱蒸汽減溫方式相適應。
2 鍋爐正常排污率不宜超過下列數值:
(1)、以化學除鹽水為補給水的凝汽式發電廠 1%
(2)、以化學除鹽水或蒸餾水為補給水的供熱式發電廠 2%
(3)、以化學軟化水為補給水的供熱式發電廠 5%
3 水處理設備的全部出力,應根據發電廠全部正常水汽損失與機組起動或事故而增加的損失之和確定。
4 高壓、超高壓、亞臨界汽包鍋爐和直流鍋爐,應選用一級除鹽加混合離子交換系統。當進水質量較好,減溫方式為表面式或自冷凝時,高壓汽包鍋爐補給水除鹽系統可選用一級除鹽系統。固定床離子交換系統的選擇,可參見附錄C(四)。
5 鍋爐補給水處理采用化學除鹽時,其他用汽(采暖、卸煤、燃油等)及其他用水(機車、輪船補充水等),應與有關專業共同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研究確定合理供汽、供水及水處理方式。
6 原水含鹽量較高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可采用弱型樹脂離子交換器、電滲析器、反滲透器或蒸發器。
7 中壓汽包鍋爐補給水處理,在能滿足鍋爐給水和蒸汽質量要求時,可采用化學軟化*系統。 *化學軟化系指軟化或脫堿軟化。
8 若用固定床除鹽,當其進水中的強、弱酸陰離子比值較穩定時,可采用陽離子交換器先失效的串聯系統,此時陰離子交換樹脂裝入量應有10%~15%裕量。
9 設計除鹽系統時,應在保證出水質量前提下采用能降低酸、堿耗量和減少廢酸、堿排放量的設備和工藝。排出的酸、堿廢水應加以利用或設有必要的中和處理措施。
10 堿再生液宜加熱,加熱溫度可為35~40℃。
11 在除鹽(軟化)系統中,對流離子交換器配制再生液及置換、逆洗所用的水,串聯系統為除鹽(軟化)水。并聯系統可使用本級交換器的出口水。
12 逆流再生離子交換器頂壓用氣和混合離子交換器用氣的氣源,應無油及有穩壓措施。
13 氫鈉離子交換的軟化水管及除鹽水管宜防腐。
14 海濱電廠鈉離子交換器的再生劑可采用經過濾的海水。
15 水處理室至主廠房的補給水管道,應滿足同時輸送最大一臺機組的起動補給水量和其余機組的正常補給水量的要求。
發電廠達到規劃容量時,補給水管道不宜少于2條。
當補給水管道總數為2條及以上時,任何1條管道停運,其余管道應能滿足輸送全部機組正常補給水量的需要。
16 并聯水處理系統,每種離子交換器有6臺及以上時,設備宜分組。